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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汪浩:不光“拆墙” 还要“搭桥”

 

应该为整治屏蔽网址链接的“拆墙”行动点赞,也希望能再进一步,探索在数字平台之间“搭桥”的可能性,不仅实现“让用户畅通安全使用互联网”的目的,也为数字平台反垄断做出贡献。

 

2021年9月13日,工信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指出,“互联互通是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让用户畅通安全使用互联网也是互联网行业的努力方向”,目前重点整治的问题之一是屏蔽网址链接。这次强调“互联互通”的整治行动在数字平台发展历程上将是一个里程碑事件。

 

互联互通的来历

 

“互联互通”的提法并不陌生,在传统经济时代就广为人知。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通讯和银行汇款,这两个业务都具有显著的网络外部性,与现在的互联网平台一样,消费者都强烈偏好具有网络效应的大企业,因而容易出现“赢家通吃”的结果。但是由于强制性的互联互通规制,消费者不是那么介意用哪个通讯公司的服务,或者在哪个银行开户,从而避免了消费者集中的网络行业通病。

 

在通讯和银行行业,政府担心的不是垄断,反而是进入者太多,因此还设置了各种门槛,防止“过度竞争”或系统性风险。反观数字平台行业,少数平台体系“野蛮生长”,政府为竞争不足操碎了心。

 

即使在互联互通规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仍然是有的,而且还非常激烈。发力点不再是烧钱追求网络优势,试图垄断市场,而是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这是一种更健康的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需要的竞争方式。

 

消费者从这种规制中获得了巨大的好处,不仅可以享受互联互通带来的便利,还可以利用企业之间的竞争享受低价。由于通讯银行等行业的巨大影响力,互联互通甚至可以说为国民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唯一有点不爽的是行业老大,它们原本是可以垄断市场的。

 

拆墙:整治“屏蔽网址链接”

 

屏蔽网址链接不仅是背离互联互通,在很多情况下还是拒绝交易。例如在视频平台上的购物链接,原本可以为电子商务平台带来商品交易机会,但是后者考虑到在广告业务上的竞争,未必愿意接受来自视频平台的链接。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的收入严重依赖平台内广告而不是渠道收费,那么屏蔽链接的动机就会比较强。

 

同样,社交平台的核心业务是有偿提供流量,虽然外部链接可以提高社交平台的使用价值,但是也免费使用了平台的流量。如果这样的流量服务没有适当对价,对社交平台而言就是“利人不利己”的行为。外部链接还可能为社交平台自身相关业务带来竞争,甚至带来信息安全风险。

 

屏蔽网址链接无疑降低了消费者使用平台服务的便利性,不利于充分发挥平台对社会的贡献。屏蔽网址链接的同时往往还屏蔽了竞争,不利于降低各种服务的价格。“拆墙”行动的最大受益者是消费者,对社会而言也会是件好事,总的来说是一件非常值得做的事情。

 

在整治过程中,在平台之间可能有苦乐不均的现象。例如有些平台通过“拆墙”获得免费流量,业务扩张成本大幅下降,而其他平台从中获益不大,甚至可能还需要大幅增加信息安全方面的投资,导致利益受损,这是政府在整治过程中需要关注的现象。

 

在银行汇款业务中,大银行经常对跨行汇款收取较高的费用,这种行为与互联互通的精神不太一致,也反应了大银行对互联互通的某种态度。在拆除数字平台之间的链接屏障的过程中,可能也应该适当考虑不同平台的利益诉求。如果平台间从“拆墙”行动中有明显的苦乐不均,可以在政府协调下建立适当的补偿机制。

 

搭桥:平台反垄断的利器

 

严格意义上的互联互通不仅是拆除平台之间的链接屏障,而且要将相互竞争的平台的核心业务打通,也就是说不仅要“拆墙”,还要“搭桥”。例如借鉴通讯行业的做法,建立社交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允许不同平台的用户之间建立联系、进行交流等。类似的做法也可以扩展到其他领域如网约车、外卖、共享单车等。

 

“搭桥”是个技术活。通讯和银行汇款可以实现高效的互联互通,可能与业务内容比较同质有关,而数字平台业务相对复杂,平台间差异性较大,彻底的互联互通可能比较困难。但是基础业务层面的联结,在技术上应该是可以探索的。

 

“搭桥”无疑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大便利,即使是一个小平台的用户,也可以触及整个社会大网络的资源,可以在更多的商家之间进行比较。互联互通也可以在不妨碍规模经济的前提下,促进平台业务之间的竞争,鼓励新平台进入和发展,最终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最重要的是,平台间互联互通为当前的平台反垄断提供一个值得探索的凯发官网首页的解决方案。正如我们在通讯等行业看到的,互联互通会加强平台企业之间的健康的竞争关系,从而有效防止个别平台集团“野蛮生长”。与网络拆分、限制扩张等反垄断措施相比,互联互通不会破坏网络效应,不会导致社会层面的效率损失,甚至可能提升效率。 

 

总之,应该为整治屏蔽网址链接的“拆墙”行动点赞,也希望能再进一步,探索在数字平台之间“搭桥”的可能性,不仅实现“让用户畅通安全使用互联网”的目的,也为数字平台反垄断做出贡献。

 

汪浩,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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